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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正式生效


目前,开曼豁免公司《公司法下的豁免公司(2013修订)》是市场上的主流选择,多用于架构搭建并最常用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香港超过75%的已上市公司都是开曼豁免公司。

另一种十分常用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类型是:根据《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公司法2014》成立的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公司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伙关系。它的优点是税务透明,常用于基金和投资控股中。

自 2016年7月8日起, 开曼群岛新增了一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来丰富其SPVs的多样性。开曼群岛《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于2016年7月8日生效,自2016年7月13日起,就可以在开曼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开曼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ies Corporation)。

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从某一种意义上说,像是开曼豁免公司和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公司的结合体,同时在法律方面又借鉴了很多特拉华公司的理念; 其本质特征是:

  1. 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实体;但与开曼豁免公司相比没有股本的限制;
  2. 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 如同一个合伙人,可以拥有一个分开的资本账户;同时可以根据股东/公司协议来约定如何进行利润和损失的分摊,如何分摊以及何时分摊。这一特征类似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公司;
  3. 部份或所有股东管理公司,或者通过股东/公司协议来约定由一个不是股东的人来参加公司的管理。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更像合伙关系;
  4. 类似于特拉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注册程序简单。

 
目前,开曼多种公司类型中只有豁免公司可以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豁免公司或其他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外国实体合并。

 

宏杰观点

此次新增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是为了顺应全球金融市场的需求,尤其是投资基金行业。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在岸与离岸基金结构”中与“在岸结构”的对称性提高,使得基金的管理更加方便,成本效益更高,投资者的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当然,对于一般的商业投资项目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合资公司、投资控股公司、附股权益分配、普通合伙实体等。

宏杰建议
 
    开曼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开曼可供选择的公司类型,但是公司性质灵活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公司成立、使用以及维护的合规性。宏杰作为一家专业机构,在公司设立管理维护以及架构搭建领域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若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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