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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將於2018年實行


日前,臺灣三讀通過了其所得稅法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 企業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或企業實際管理處所(PEM在臺灣的,將會被視為是臺灣境內公司(企業)而需要在臺灣課稅。

 

這將給中國內地投資者使用BVI公司投資臺灣,在BVI享受0稅率的現狀,帶來極大影響。

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稅務局才能追繳稅款。

 

該反避稅條款將會在以下三項條件落實之後施行,即:中國內地與臺灣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按照【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信息自動交換制度落實,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後才會訂定施行日期。預計最快於2018年實行。

 

宏傑建議:

從目前來看,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投資及貿易往來,往往都使用BVI公司或者開曼公司來進行架構搭建以達到自己的投資貿易目的。反避稅條款一旦實施,將會給這些投資者們帶來較大影響。

宏傑作為一家擁有30年公司架構規劃和跨境財稅籌畫經驗的專業機構,建議您密切關注政府部門後續執行細節公佈,以及重新檢查並調整自己的公司架構及股權結構,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若您有任何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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