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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將於2018年實行
日前,臺灣三讀通過了其所得稅法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 企業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或企業實際管理處所(PEM)在臺灣的,將會被視為是臺灣境內公司(企業)而需要在臺灣課稅。
- 受控外國企業(CFC):是指若企業在實際稅負低於臺灣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準的國家或地區(“避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外國企業在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可排除適用。
這將給中國內地投資者使用BVI公司投資臺灣,在BVI享受0稅率的現狀,帶來極大影響。
- 實際管理處所(PEM):實際由臺灣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避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為PEM在台,則需要在臺灣課稅。
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臺灣境內;
- 財報、董事會記錄存放在臺灣境內;
- 在臺灣境內有實際經營
稅務局才能追繳稅款。
該反避稅條款將會在以下三項條件落實之後施行,即:中國內地與臺灣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按照【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信息自動交換制度落實,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後才會訂定施行日期。預計最快於2018年實行。
宏傑建議:
從目前來看,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投資及貿易往來,往往都使用BVI公司或者開曼公司來進行架構搭建以達到自己的投資貿易目的。反避稅條款一旦實施,將會給這些投資者們帶來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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